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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

发布时间:2019/3/5 16:17:52 作者:学校管理员 浏览量:1071次

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

第一部分    法律摘录

(一)     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:

第十条   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 语用字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 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,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。

第十八条    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。

第十九条    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、 教师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,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 级标准;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,分别情况进行培 训。

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 :

第十一条   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 的普通话和规范字。
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 :

第六条    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招收少数民族学 生为主的学校,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。

(四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 :

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 的课本,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;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, 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

(五)《扫除文盲条例》

第七条    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

(六)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

第十五条    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

(七)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》

第十四条    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 字教学,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

第二部分    文件摘录

(一)1999年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的决定》: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、获取新知识的能力、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、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。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,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、 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、写好规范字、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 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。

(二)《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》 (国发〔2001〕 21 号):

27.要认真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》,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、用字规范化工作,推广普及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,把普及普通话、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,提 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。

(三) 转国家语委《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》(国发〔1992〕 63 号):

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,是普及教育、提高文化水平、发 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, 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具有重要意义。 推广普通话,学校是基础。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 通话。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,互相促进。

学校推广普通话,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,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 求,建立必析规章制度。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,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、文秘类、公共 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,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,认真训练,严格考核;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, 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。 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,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、评选优秀教师、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。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。

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、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。初等、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,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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